一大早,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巍就接到了青岛一家玻璃钢生产企业负责人的咨询电话。
今年受疫情影响工人不能按期上班,工厂延迟复工,年前接到的订单不能如约完成,企业经济效益受到很大影响,像这种情况我们应不应该按期给工人发工资呢?
韩律师立即在电话中给出了耐心细致的解答:“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要求延迟复工的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参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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